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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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合同审查 |347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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