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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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到达时间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合同审查 |256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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