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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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职责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50人看过

    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时,一是应当审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包括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二是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经营的业务,或者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还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登记机关的威信。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特别是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的设立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所从事的业务有严格条件限制,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设立申请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就可能会损害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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