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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可能涉嫌的犯罪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893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投资人的名义进行的,应当作何认定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决定处理企业的所有事务,并且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可区分,企业债务以投资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因此投资人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二是,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串通勾结共同实施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三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财产”应作广义的解释,是指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采取藏匿、转移以及其他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巨额债权得不到应有的偿还。“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长期、严重拖欠以及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上述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债务的清偿及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或者虽对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能构成此罪,可以依照本条及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他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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