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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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聘人员可能涉嫌的犯罪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07人看过

    可能构成以下犯罪:(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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