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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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开展活动和未进行依法变更登记的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税务 |495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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