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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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1013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条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只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即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至于责令限期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只罚不管、以罚代管,就会使一些行政违法活动不能得到及时制止,甚至还可能会得以发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的规定就是贯彻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这一原则,这也反映出处以罚款不是根本目的,重要的是要纠正违法行为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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