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罚款处罚的规定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规定罚款处罚的最高金额;二是规定罚款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三是规定罚款处罚金额为某一金额的一定比例。本条就是采取第一种方式,在五千元以下的范围进行处罚。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它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实际发生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情况较为复杂,现在还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吊销营业执照作出具体规定,有待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所以这里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