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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事宜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1122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所谓“清算结束”,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清算,其未了结的业务已经了结,应收回的债权已经收回,应清偿的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已经偿还,可以依法终结个人独资企业各种法律关系的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间各种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等,是通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出的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他会计表册,它一方面是便于债权人了解和监督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在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这一清算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手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因此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必须认真编制清算报告,并保证清算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的记载或不实的谎报。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本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谓“注销登记”,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后,必须办理的一种企业终结手续,它是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和内容,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全过程的关键,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法定必须办理和履行的义务,是一个会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意义是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实际意义是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这一经营实体。正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以登记机关予以办理设立登记为前提,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要以登记机关注销其企业登记为最终依据。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有在法定时间内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才算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实践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擅自处理财产,或者自行解散后不办理注销登记,这都是逃避债务、逃避监督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是企业解散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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