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偿债前企业财产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42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要进行清算,就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清理财产,了结债务,以保护职工、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是有双重保证的。一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二是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体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同时,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只要债权人在五年内向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既然本法对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为什么还要作本条的规定呢?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偿还债务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在清算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就会减少,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方法,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规定了上述保护债权人的救济手段,比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其债权,但是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会因表面上投资人没有足够的个人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拖延不能偿还,所以作了这样的规定。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为了保证本条规定的落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本法对此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既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