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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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783人看过

    为了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能够知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况,以便及时申报其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投资人自行清算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投资人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清算前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是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核实和确认债权人权利并以此为依据清偿债务的前提。为了及时和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和债务清偿,尽量避免和减少偿债纠纷,本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即规定了通知书和公告两种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明知的债权人,采取发通知书的方式;对不明知的债权人,采取公告的方式,比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企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法条未作具体规定。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之所以对投资人自行清算专门作出规定,也是法律对投资人自行清算的一种约束。目的是防止投资人清算时不通知债权人而日后发生偿债纠纷,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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