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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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508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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