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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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情形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886人看过

    自行解散:对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规定了两种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决定解散企业。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因此,投资人个人可以自己决定解散企业的问题。而不像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决定企业解散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其他投资人的同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具体来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解散;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之一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人投资,无需征得别人的同意,因此,只要投资人自己决定,企业就可以解散,在具体操作上是比较简单的。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投资人死亡是指其生理死亡。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是指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从而发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资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投资人已不可能生存;(2)要经投资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和子女,三是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其他与投资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投资人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投资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投资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不能确定其下落的,应当作出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投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即发生继承的问题。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放弃继承是指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来讲,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如果投资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接受继承,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投资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者虽然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因无人继承而导致没有新的投资人,所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这种情形就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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