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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法律意义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4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1826人看过

    第一,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诉讼管辖。所谓诉讼管辖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哪一个地区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明确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含专属管辖)作了具体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三级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自行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的不同,作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由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个人独资企业作原告的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无论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均以其住所地为送达处所。
    第三,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债务履行处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地应为其住所地。
    第四,可以据以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这里所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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