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适用法律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这里讲的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于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申请人的申请,可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所称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2)我国的专利法。(3)国务院有关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具体规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适用顺序上,应依次为我国已参加的《专利合作条约》、我国专利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