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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禁什么?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651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设定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

   禁止令制度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宣告禁止令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法院作出具体判决时,要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以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等等。

   对于犯罪人员而言,宣告禁止令后,在刑罚执行上更具有操作性,可以使其在一定时间内远离犯罪诱因,并且可以在其思想中形成强制意识,一旦在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再从事“危险”活动,将被再次处罚或者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一制度直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监狱监禁交叉感染和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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