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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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中期报告也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属于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的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期报告也是主要由公司及会计师完成的,但律师也要参与其中一部分的制订,并且要对全部内幕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2.文书制作要点

   中期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的说明,此处特别要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股东大会简介。

   6)备查文件,是指为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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