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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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339人看过

  兹证明××××(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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