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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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用)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9日|分类:死刑辩护 |334人看过

  (××××)×刑×字第××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写明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我院复核。经我院复核,同意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现将全案卷宗材料报去,请予核准。
  附:一审刑事判决书15份,死刑案件综合报告15份,案卷×宗,证据×件。                             
  
(院印)
                       ××××年××月××日                

  样式75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形设计的。如系经过上诉审的案件,则应当将“被告人不上诉……”一段,改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我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并在附件项内增写:“二审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15份”。
  三、如系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件,则应当将“×××中级人民法院”改写为“我院”;将“经我院复核,同意原判”删去;将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改写为“第二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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