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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50人看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关怀和照顾,在产假及待遇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及待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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