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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者:范宁艺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61人看过

20157月份,退休人员张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处从事停车收费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201672616时,张某在工作过程中突然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被告工作人员拨打120抢救电话并将其送医就诊,经现场120抢救以及医院急救无效并于当日死亡。上海市院前急救病例记载:死者于20分钟前被人发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无恶心,伴皮肤冰冷,遂呼叫120至现场,予以cpr抢救,并送至医院。该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处记载:来院已死。张某死亡后,死者张某亲属与被告某公司就是否赔偿,应赔偿份额等发生纠纷,双方庭前沟通多次无果,张某亲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各类赔偿100多万。

庭审中,双方围绕张某是否为被告工作人员以及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份额赔偿责任等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14.49元。

【案件评析】

1、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未禁止5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宪法规定来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劳动,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衡量能否参加劳动的,是劳动能力而非年龄。但是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将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与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在此讨论)。正如本案中,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样,是因为其与单位建立的并非是劳动关系。

2、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履行工作过程中死亡,公司是否赔偿?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告处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根据张某死亡的情况,综合考量案件事实,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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