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第一组证据,是2014年和2015年的工资单。
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均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每个月的总金额虽然和打到银行卡里的工资一致,但工资项下的明细是不真实的,申请人也从来不知道明细是这样区分的。首先,申请人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这点在员工人事资料表里有明确的描述;其次,纵观这两年的工资单,工资明细中的第一项基本工资都是不固定的数字,并且带有两个小数点,可反映出被申请人在制作工资表时,为了拼凑已固定的工资总额是多么煞费苦心。
2、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恰巧反映了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的法定节假日是不带薪休假的,并且是未休过年休假的。申请人整理了有法定节假日时当月的工资如下:
工资月份 | 发放总额 | 当月节假日 |
2014年1月 | 4678.46元 | 元旦 |
2014年2月 | 4548.3元 | 春节 |
2014年5月 | 5133.08元 | 劳动节 |
2014年10月 | 2766.77元(加上公司扣除的借款2000元,也只有4766.77元) | 国庆节 |
2015年2月 | 3416.77元 | 春节 |
2015年5月 | 4812.51元 | 劳动节 |
2015年6月 | 4136.13元 | 端午节 |
申请人的平时实发工资均在5300元至5400元之间,但从上表可看出,只要遇到有法定节假日的月份,那么申请人的实发工资基本都是在5000元以下,可见申请人在享受法定节假日时,均是没有工资发放的。
3、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曾提到,申请人春节放假时间均在十几天以上,而且是带薪的,所以相当于年休假已经休过了。但是从2015年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中可以看到,春节只放假了7天,并且是只有这7天才有工资,可见申请人并未享受到年休假。
二、对于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
申请人的确是在上面签过字,但岗位说明书中的扣分情况,并不与其工资挂钩,而只是对员工的一种纪律约束。而且被申请人也只是针对迟到早到进行考核,会因此扣分,其他项目都只是一种形式,直接填无即可。如果因迟到早退扣分,被申请人也不因此而克扣申请人的工资,而只是一种警示作用。
三、对于第四组证据。
申请人对此组证据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也从未向其公示过,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而且申请人的工资也从未因被申请人的这种形式的考核有过影响。被申请人所说的绩效工资只是为了预防一定的风险,时候在工资明细里补列出来的。
综上意见,敬请予以考虑。
代理人:秦萌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