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罪与非罪的总结

发布者:邓世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23人看过

与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刑法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机关多次发布过司法解释,对相关的刑法问题作了较为细致、复杂的规定。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为人违背幼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

二、行为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情况较为复杂:

1、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如果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1)如果行为人已经年满16周岁,均构成强奸罪;

(2)如果行为人已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分两种情况:第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构成强奸罪。

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二、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三、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