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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在现场等待抓捕 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发布者:邓世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29人看过

近日,南方电视台报道了一则新闻:河源某男子持刀抢商店反被女店员空手夺白刃。据报道,“(男子)被拉开后,可能是因为惊呆了,这个连姑娘都打不过的‘弱匪’,一直呆呆的站在士多店里,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把他带走。”就报道中插播的店内视频监控内容和店员介绍的情况判断,该男子涉嫌抢劫毫无疑问,但是该男子“一直呆呆的站在士多店里,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把他带走”的等待抓捕行为,有何法律意义?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认为分析“等待抓捕”的法律意义涉及是否成立自首,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就上述新闻报道的情况,实施抢劫的男子在旁人拉开之后,一直呆呆的站在士多店,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把他带走,归案后也供述了抢劫的目的等等,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该男子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其完全如实供述,将构成自首,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实践中,部分人实施犯罪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在现场等待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这种行为完全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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