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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城女生命案嫌犯改变口供将如何影响案件

发布者:邓世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9人看过

7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大学城女尸案又有新进展: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广州大学城“6﹒29”女生失踪命案犯罪嫌疑人唐某龙依法批准逮捕。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犯罪嫌疑人唐某龙的口供也有了变化。

据报道,唐某龙是网店店主。其此前供述:其因网购被退货并被给了差评,心生愤懑,在大学城中心湖溜达时,把气撒到被害人许某某身上,将其掐死;后又作了完全不同的供述:其与许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许某某要分手,他怀疑许某某另结新欢,于是将其杀害。

唐某龙前、后的供述均没有否认杀害许某某,所以其改变供述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但可能会影响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一般都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两人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分手纠纷而引起杀人,属于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很小。

应该采信唐某龙之前的供述还是之后的供述?这,涉及到证据真实性的审查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应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具体到本案,如果是因为网购被退货心生愤懑杀人,可以通过查证是否有退货的订单、差评的记录来核实;如果是因为男女朋友闹分手杀人,可以通过查证两人此前是否有通讯记录等情况来核实两人的关系。

本案属于死刑案件,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在唐某龙供述其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的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非常谨慎。

这起案件,凸显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疑难问题:被告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供述和辩解的,应该如何采信被告人的口供的问题。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

(1)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2)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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