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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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个人手机号码拓展业务当心触犯刑律

发布者:邓世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923人看过

2015年7月2日,法制日报以《宁波查获多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为题,报道了宁波地区多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涉案房地产公司、培训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因购买个人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以拓展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的部分营销活动往往要借助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比如银行、保险、汽车、房地产等行业的电话营销,就以占有大量的潜在客户电话号码为基础。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会获得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些企业通过非法渠道直接或者间接购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可能会惹来刑事法律风险,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现在流行大数据营销,部分大数据营销依赖于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有部分企业会通过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来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明知购买的个人信息属于第三方采用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可能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邓世运律师提示:在从事大数据营销时,企业应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所需要的潜在顾客信息,在向第三方购买相关信息时,应该注意这些信息是否属于第三方非法获得的,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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