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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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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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10万元借条复印件起诉还款,这场官司能赢吗?

作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3次举报

  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如果出借人拿的是借条复印件,这场起诉借款人还钱的官司还能赢吗?

  案情回顾

  孟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0日,孟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到孟某账户,孟某给了刘某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用10万元。孟某,2017年2月10日。”2019年12月,刘某通过微信向孟某催要借款,孟某表示“最近困难,再缓缓”。刘某无奈,于2022年1月将孟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孟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孟某辩称,首先钱已经还给刘某,并于当日已销毁借条原件;其次,刘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刘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刘某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向孟某出借10万元借款的事实。孟某答辩称已经归还10万元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孟某辩称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刘某可以随时向孟某主张还款。刘某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向孟某主张还款致使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孟某对借款予以认可。至刘某向槐荫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即2022年3月1日,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没有提交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复印件通常是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经过证据补强,如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刘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起到关键作用,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从而达到证明借款事实的效果。

  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明确欠款数额、偿还日期、利息、借款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存好借条原件的同时可以留存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李嘉惠律师,咨询电话:13622025856(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党员,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秘书,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