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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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工程转包,收取工程保证金,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作者:李秀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3次举报


编者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无实际经济实力、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美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承包美某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以分包脚手架工程、盒子工程、钢筋工程、食堂工程等名义,让他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定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与楼房建筑工程有关的工作,2010年底开始在美某公司工地修建围墙,同时与他人合伙承揽工程,由于缺乏资金,于2013年5月至11月,张某在无实际经济实力、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美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承包美某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以分包脚手架工程、盒子工程、钢筋工程、食堂工程等名义,让他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定金,从而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2万元、马某4.8元、赵某5.5万元、李某5.6万元、孙某1万元、梁某2万元,以上共计现金人民币20.9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2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马某、赵某、李某、孙某、梁某、王某。

【二审法院观点】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但原判认定张某诈骗王某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归案后退还被害人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主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2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王某甲。

三、对上诉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对上诉人张某违法所得18.9万元责令退赔(分别退赔马某某4.8万元、赵某某5.5万元、李某某5.6万元、孙某某1万元、梁某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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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娟,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后曾就职于某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院工作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