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无实际经济实力、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美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承包美某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以分包脚手架工程、盒子工程、钢筋工程、食堂工程等名义,让他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定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与楼房建筑工程有关的工作,2010年底开始在美某公司工地修建围墙,同时与他人合伙承揽工程,由于缺乏资金,于2013年5月至11月,张某在无实际经济实力、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美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承包美某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以分包脚手架工程、盒子工程、钢筋工程、食堂工程等名义,让他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定金,从而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2万元、马某4.8元、赵某5.5万元、李某5.6万元、孙某1万元、梁某2万元,以上共计现金人民币20.9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2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马某、赵某、李某、孙某、梁某、王某。 【二审法院观点】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但原判认定张某诈骗王某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归案后退还被害人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主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2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王某甲。 三、对上诉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对上诉人张某违法所得18.9万元责令退赔(分别退赔马某某4.8万元、赵某某5.5万元、李某某5.6万元、孙某某1万元、梁某某2万元)。
转载于公众号:律界建工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