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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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职务侵占)

发布者:张洪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921人看过


本案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X无罪。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宋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有了深入了解,现就宋X涉嫌职务侵占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被告人宋X于2012年与阜新市市政管理处联系,口头约定宋X承包阜新市整体夜景灯光工程,工程款约为279万元。宋X在施工前投资进行了勘查、设计,因宋X资金紧张,故于2012年底联系张XX投资承包工程,施工期间为20131月至2月,工程投资约为78万元。在施工期间,即201326日,宋X以北京中卓鼎科技有限公司与阜新市市政管理处的名义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结算工程款52万元,扣除管理费32500元,支付工人工资42100元,缴纳税金17万元,给张XX5万元,其余用于偿还借款,宋X与张XX、张XX协商决定,于2015317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阜新市市政管理处拨付工程款后,首先扣除张XX、张XX投资款项826000元及利息124000元,其余结余工程款和债权债务归宋X和公司所有。为签订其它工程承包合同,阜新市市政管理处要求以法人名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为此,宋X与张XX、张XX商议决定成立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宋X、张XX、张XX分别投资67万元、67万元、66万元,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实缴了注册资金且经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全体股东于2013122日缴踯足实收资本200万元的《验资报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13123日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部工程结束后,宋X先后结算13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税金、偿还先期投资借款,尚有95万元未进行结算。宋X与张XX协商决定,于2015929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余款753364元归张XX所有,宋X将67万股权转让给张XX。同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宋X将拥有的公司股权67万元转让给张XX。同日,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免去宋X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张XX监事职务,同意宋洋将67万元出资转让给张XX,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解聘宋X经理职务。张XX于20151031日向宋X出具了《法人股权转让情况说明书》,说明宋X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张XX,由张X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商标归宋X所有;公司与阜新市市政管理处签订的施工合同尚欠的余款全部归张XX;宋X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双方以前签订的任何协议全部作废。之后,张XX代表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XX从阜新市市政管理处结算工程款20万元,尚有53万元工程款项没有结清。至此,双方已经无任何经济纠纷。

2016年初,张X因与宋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325日作出(2016)辽091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阜新市市政管理处的工程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冻结。法院于2016330日通知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通知宋洋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于2016513日作出(2016)辽091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X偿还张X借款人民币3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10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XX在阜新市市政管理处的工程款人民币53万元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在明知与宋X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于201659日向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阜新市公安局于2016517日决定对宋X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宋洋构成职务侵占罪

1、在主观方面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一是宋X结算的13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税金、偿还先期投资借款,并没有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二是宋X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结算的工程款项,并没有采取窃取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三是宋X结算工程款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2、公司没有设立会计帐簿,公司利润由股东任意商定分配。本案原属于宋X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工程余款已经归其他股东所有,宋X的公司股权已经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之间的民事权益已经在刑事立案前已经妥善解决,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益,本案不受刑法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干涉。

3、关于北京商恒昌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宋X的个人债务63.5万元及利息,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宋X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宋洋先行处分行为已经通过协商解决,不受刑法调整,宋X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

                      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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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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