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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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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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强奸)

发布者:张洪伟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5人看过

  本案抢劫罪判处六个月,罚金2000元,强奸罪判处三年,数罪并罚三年六个月。其他二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和十二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的涉嫌抢劫与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刘X涉嫌抢劫与强奸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案情,现仅就主要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抢劫一案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均予以认可,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被告人刘X该案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年龄不满十五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并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根据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均衡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刘X涉嫌抢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关于强奸一案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来看,从将被害人约出吃饭,到影响案件发生的言行,虽然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产生了法律认识上的错误,从客观上起到了诱导、强化其他被告人犯罪意图的作用。但被告人刘X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不能阻止其他成年人犯罪,且未到案发现场,更未实施强奸行为,因此,刘X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只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被告人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如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手机联系方式,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抓捕其他被告人,为侦查机关顺利侦破案件创造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刘X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前行车途中,在接到一个人电话下车后的同时,告诉另两被告人,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单位,在另两被告人的应允的前提下离开,自动放弃了犯罪。虽然没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刘X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5、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编写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有关强奸罪的观点,“如果有二人既遂,其余的参与者为未遂或者中止,那么,也只有既遂的二人能够构成轮奸,其余参与者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此,被告人刘X不构成强奸共犯,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基准刑。

  6、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来看,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自觉接受审判。被告人及其母亲在本身生活十分困难、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弥补其身心创伤,争取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因此,请求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7、本案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强奸罪虽然是一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但本案中另二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手段,也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被害人的身体也未受到伤害,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具有多重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宣告刑可能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本案中,被告人刘X的行为的法定刑虽为三年至十年,但如果根据被告人刘X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则可以满足宣告缓刑的第一个条件。(二)适用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犯罪情节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决定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应以直接反应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情况的各种事实情况为准。本案中,被告人刘X既未到案发现场,又未实施强奸行为,确实可以说明被告人如被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表现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标准,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反映了被告人归案后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认罪态度。本案中,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都在认罪、悔罪,刚才的法庭调查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三)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须不是累犯。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是累犯。因此,辩护人从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条件分析,本案中的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今天,作为辩护人坐在辩护席上本人的心情与以往不同,因为一个未成年人却因犯抢劫和强奸罪而站在被告席上等待法律的制裁,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震惊和痛心。此时刘X本应坐在教室中聆听老师的教诲,接受文化知识教育,但在刘X出生十一个月的时候丧父,随母亲在农村共同生活,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背景。母亲为了生活养家,不能时常在旁督促教育,对刘X放松甚至可以说是放弃了管教,而失去父母关心和管教的刘X,不能象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接受文化教育,直至最后辍学并过早的步入社会。刘X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被告人文化文平太低、法制观念淡薄、年龄又太小,无法辨别自己行为的对错,更无法预料自己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平时结交的一些不良社会朋友更不能为其正确地指明人生方向,使得被告人在人生道路上日渐迷茫,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在未成年时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家庭能够多些关心、爱护,学校能够多关注失学的原因、动态,社会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到位,或许被告人会有另外一种人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既要考虑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又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并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到案后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不构成轮奸共同犯罪,属于强奸犯罪中止,如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真诚悔罪,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可塑性大,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请求法庭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张洪伟律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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