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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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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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发布者:张洪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潘喜海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相邻承包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后所致。本案为因受害人将被告人栽的树毁坏在先的邻里加亲属之间土地纠纷引发的案件,双方且有互殴行为,被告人也受到一定伤害。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也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语言,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是发生在双方对打都受伤后被告人随手拿起地上石块打中被害人头部所致。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由于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并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争取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对其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供认不讳,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明显,能够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及家属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及家属已经超额赔偿了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已经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偶犯、初犯,受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确有悔改表现,且已经超额赔偿了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免罚判决,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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