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伙同郭某等(另案处理) 于 2020 年初购买他人名下注册的网络公司相关手续,开发XX平台,在该平台上传字画、玉石照片,次日自动增值5%,虚假拍卖,不断复制增值,骗取会员转拍费。至6月5日该平台系统崩盘,共收取转拍费 9399587.63 元。向会员支付佣金金额 2856547.7元,骗取654万余元。因系统崩盘会员支付的"字画、玉石"本金无法收回,106名报案人员损失总额4973037.42元。被告人徐某个人还骗取会员费13.5万元。 法院审理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徐某及同案犯投入的自有资金应属犯罪成本;回购拆分后重新投入平台进行虚假销售,回购额与销售额持平,辩护人关于以上两项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林、程某梅、张某等人的经济损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并未对所有的被害人实施欺诈行为,而部分被害人对xx平台的性质、盈利模式具有清醒的认知,也不是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应将报案人的所有损失均认定为上诉人的犯罪数额"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等人虚构网络公司及xx平台是正规公司和平台的事实,隐瞒了网络公司手续系徐某等购买、公司没有相应资金、所拍卖实物数量极少价值极低甚至没有实物、平台会遭遇崩盘等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在平台交易既安全又收益高”等内容。被害人基于相信徐某等虚构的事实,不了解xx平台拍卖运行的真实情况,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此,上诉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没有将财物直接交付给诈骗行为人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被告人设立一个“击鼓传花”式的骗局,上传的字画、玉石照片大部分没有实物,极小部分有实物但上传的价值比实际价格高很多,除上传拍品第一手拍卖由被告人收取成交费,后续由接手拍品的会员在平台继续向下拍卖交易,此后过程被告人虽然不直接收取后续参与竞拍的会员的钱财,但是通过不断拍卖,每次增值5%收取转拍费的方式不断抬高拍品价格并骗取钱财,系统崩盘时最后接手拍品的被害人既无法取货,又无法再转拍导致受损。此种被害人被“击鼓传花”式的骗局所骗,被骗钱财间接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文字:刘振全 编校:王婷婷 杨国威 审核:耿建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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