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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有理也不能任意而为

发布者:李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425人看过

每到年终岁尾,往往是农民工讨薪纠纷的多发季节。讨薪本来是维护正当权益,遗憾的是,现实中有些权利人无视法律,为追讨欠薪而莽撞行事,结果事与愿违。

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放火罪

2012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环境恶劣,就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你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所以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良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良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损失3万余元。小良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良的过激行为,使他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并受到法律惩罚。

扣人车辆被判赔偿得不偿失

经营煤炭生意的章某欠农民工齐某工资2.8万元一直未付。齐某催要过多次,章某都以资金周转不到位为理由推托不付。2012年3月,齐某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将章某正在使用中的斯太尔大货车及相关营运手续强行扣押,声称只要章某支付欠薪就放车。无奈之下,章某诉诸法庭,要求齐某返还车辆,赔偿车辆被非法扣留期间的损失。庭审过程中,齐某对扣押车辆一事并不否认,但他辩称是章某欠款在先,自己扣车在后,自己是“依法”维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齐某返还所扣车辆,赔偿原告扣车期间的损失2.3万元。

说法:劳资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之一,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多种维权途径,比如调解、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和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优先受偿、代位追偿等等,农民工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因为自己“有理”而任意而为,讨债有理,但手段必须合法。本案的齐某为讨欠薪采取强行扣压车辆的做法,得不偿失。

为讨欠款拘禁他人触犯非法拘禁罪

闫某长期在俞某的工程队务工。到2012年6月,因无力支付工资,俞某给闫某出具欠款1.6万元的凭条一张,言明半年内本息一并归还。过了还款期后,俞某并没有兑现承诺。闫某几次催讨无果后,叫了几个人强行将俞某绑架到一家宾馆里,一顿拳脚“伺候”后,逼其通知家人将欠款送来。当晚,闫某等人把俞某送往其住处时,被民警抓获。至此,俞某被扣押近5个小时,还被打成了轻微伤。闫某债未讨成,却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说法:正当的债权固然受法律保护,但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受法律保护。非法扣押、拘禁、放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型讨债行为,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闫某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做出了不明智的举动,以致获刑。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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