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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租客”骚扰邻居依法应予解散

发布者:李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95人看过

赵榕娟等9人都是上海市某小区同一个单元的业主。四个月前,三楼邻居潘某要去外地居住一段时间,便将其6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为转嫁租金,就买来7张上下位床铺,放置在包括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找来13名“打工仔”与自己“拼租”,即14人共同负担房租、水电费和床铺购置费。由于人满为患,“拼租客”不注意生活小节,随意丢放垃圾,该单元经常出现“脏乱差”。不仅如此,“拼租客”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喧嚣至深夜。加之“拼租客”集中用水用电,导致该单元常常跳闸、断水,无法正常使用水电。种种行为让赵榕娟等邻居渐生不满。

赵榕娟等人认为,“拼租客”严重干扰了他们的生活、增加了安全隐患、恶化了小区环境,曾多次要求他们解散,但反被他们奚落:“我们出了钱,干你们什么事?”赵榕娟等邻居为此苦恼不已,面对此种情况,真的就只有委曲求全吗?

事实上,邻居有权要求解散“拼租客”。

一方面,本案的拼租行为违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本案中,“拼租客”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海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的标准。另外,出租人员居住于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本案的拼租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正因为本案拼租行为所具有的上述违法性,决定了“拼租客”虽支付了租金,但该合同无效。

再一方面,本案的拼租合同还侵犯了赵榕娟等人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本案的拼租行为已严重干扰该单元邻居的生活、增加了安全隐患、恶化了小区环境,因此,赵榕娟等人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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