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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装病经商 用人单位有权解聘

发布者:李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11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个月前,A公司员工李某通过熟人关系从医院获取了一张“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息治疗三个月”的证明,而后向公司请病假。A公司因不明真相,准假三个月。近日,A公司发现李某悄悄与他人合伙经商后,明确要求李某要么去医院复查,要么复工,但被李某拒绝。

鉴于A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A公司能否将李某按此规定处理?

首先,李某无权拒绝A公司的复查要求。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就职工是否真正“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有权核实。因为《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下称通知)第2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在已经发现李某并非真正休病假的情况下,A公司要求李某去医院复查,以查清内幕,无疑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李某必须服从。

其次,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通知第2条还指出,用人单位“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既然A公司已通知李某复工,而李某拒绝,公司自然有权“按旷工处理”,并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将其解聘;另一方面,通知第4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李某借“病假”之名与他人合伙经商,又拒不复工,明显与之吻合,即A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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