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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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

发布者:李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3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简介:

刘卫德系某企业下岗职工,1999年 8月经朋友介绍入职天津市某运输队从事运输工作,该企业系从事成品混凝土销售运输企业。2004年3月和2008年5月,运输队分两次向刘卫德收取风险抵押金共计三千元整,并为刘卫德出具了收据。刘卫德拿到收据后问朋友,不是说好的不收任何费用吗?朋友告诉他现在工作不好找,单位收你风险抵押金,你不干时会退还给你的,刘卫德只好作罢。自刘卫德入职后,该单位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亦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费。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循环运转,无休息日、节假日。单位从未发放加班费。2010年5月6日该运输队队长突然告知刘卫德明天不要来单位上班了,单位要和他解除劳动关系。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刘卫德不知所措。自己在单位工作了十几年,一直兢兢业业,现在一句话就没了工作。刘卫德多次与单位领导协商,单位领导只甩下一句话:你爱找谁找谁去,我们不给你任何赔偿。

刘卫德无奈于2010年10月11日、 2011年 1月 5 日向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返还风险抵押金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运输队已注销为由不予受理。经查该运输队系由天津市某建材配套承包公司出资,刘卫德只好将天津市某建材配套承包公司列为被告诉至北辰区法院。经法庭多次做双方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卫德经过一年多的维权,终于拿到了几万元的赔偿金和加班费。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单位向刘卫德收取所谓风险抵押金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单位虽然未和刘卫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单位要赔偿刘卫德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返还抵押金。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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