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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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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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次日生效 不料当晚撞车

发布者:李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0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提到新车总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然而,谁料买车当晚就撞到了行人。更闹心的是,保险公司说车主购买的保险要第二天零点才能生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生效时间就差了几个小时,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车主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杨先生当天提车时,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发现保单上的生效时间并非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杨先生要求变更保单为即时生效,但汽车公司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险公司最终还是拒绝变更保单。为此,在汽车公司的要求下,杨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随后将车开走。

没想到提车当晚,杨先生驾车时与李女士发生碰撞。李女士事后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侵权行为实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公司与李女士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侵权关系,不应承担对李女士的赔偿责任。基于汽车公司与杨先生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杨先生对李女士进行赔偿后,能否向汽车公司进行追偿,由杨先生与汽车公司另行处理。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生效方式应按投保人意愿

法官庭后指出,交强险是否生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交强险投保经过予以认定。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因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就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释明,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后,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投保事项。

具体到本案,在杨先生办理投保过程中,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其作释明,设定为提车次日零时保险生效属于业务员擅作主张,并非杨先生的意思表示。

杨先生在提车过程中发现保险期间有误,即提出异议,要求更改,完全表达了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完全无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现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显然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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