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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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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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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任丘市**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忠全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XX,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XX,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

原告于X与被告任丘市XX(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因委托事项产生的欠款合计XXX.8元及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庭审中补充称:“利息时间段为自2020年10月14日至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本金以XXX.8元为基数。”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公司需要在赤峰XX拓展“阻垢缓蚀剂”销售业务,原告自2018年开始接受被告公司委托为其办理赤峰市XX公司的“阻垢缓蚀剂”投标及部分合同后期履行工作,原告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投标,期间为被告先后中标赤峰市XX公司的“阻垢缓蚀剂”的采购。此后,双方经数次核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投标人工费、垫付费及借款等合计XXX.8元。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曾存在合作关系,但是被告已经把合作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支付给原告,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起诉书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里面包括所谓合作期间产生的欠款、民间借贷产生的费用以及保证合同产生的费用,因案由不同,不能在一个诉讼请求中解决不同案由的诉讼请求;3.被告一直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从未产生过民间借贷关系;4.原告提供的证据从表面看,存在很多擅自改动或添加内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待商榷;5.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属于伪造,包括证据本身内容及签名和公章,所以被告保留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做司法鉴定的权利;6.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举2019年6月1日欠据一枚,载明:“前期欠于X壹拾陆万陆仟元整,后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合计366000元。”欠据上有王X的签名并盖有XX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证据本身看,是公章在先,后书写的欠据,法定代表人不是王X本人书写。该证据上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均是伪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有区别。该证据有改动的地方,大写的‘壹’是后填写的。”原告向本院提举2019年9月26日欠据一枚,载明:“18年到20年之间与XX化工有限公司王X作为阻垢剂投标的部分费用及部分欠款。标书制作及投标产生的费用总共为49006(肆万玖仟零陆)元整,后期在2019年9月26日借款50000(伍万)元整。”欠款人处有王X的签字和XX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空白处盖有XX公司的公章。欠据上用黑色签字笔手写“加费用10000元整”字样。被告质证称:“对该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从证据本身看,是公章在先,后书写的欠据,法定代表人不是王X本人书写,该欠据手写增加的1万元欠款,应该按有手印,该欠据有改动,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借贷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举2020年3月29日欠条一枚,载明:“今欠于X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柒佰壹元捌角。(2019年河北省任丘市XX供富龙热力化工产品所产生费用款)”欠据上有王X的签名和XX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被告质证称:“对该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证据本身看,是公章在先,后书写的欠据,法定代表人不是王X本人书写。在证据上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均是伪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有区别。”原告向本院提举2020年4月15日欠据一枚,载明:“2018年蓝星富龙热力投标产生费用款180000元(拾捌万元整)。”欠据上有王X的签名和XX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被告质证称:“对该欠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欠据书写的蓝星富龙热力我方不清楚。原被告从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双方在一起协商,公章应该在王X的签名及日期上,但是该公章盖在空白处。”原告向本院提举2020年4月15日欠据一枚,载明:“今欠19年XX富龙热力投标产生费用款115000元,借款100000元(拾万元),现金。”欠据上有王X的签名和XX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证据本身看,是公章在先,后书写的欠据,法定代表人不是王X本人书写。在证据上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均是伪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有区别。该公章盖在空白处,没有在签名上,属于伪造的证据。”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告庭审中称:“原告与被告是通过以前的业务往来认识的,2018年原被告商定在赤峰XX拓展阻垢缓蚀剂销售业务,具体工作是投标赤峰XX公司的阻垢缓蚀剂采购和后期在赤峰XX履行投标合同的相关代理工作。2018年和2019年均已通标成功,并且按约向富龙XX履行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由原告代理完成。”

被告向本院提举的交易明细显示,被告自2018年9月13日起分别向于X及其妻子、儿子转款合计XXX.2元,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张作义打款45000元;于2018年2月8日向白青山打款98000元、向张作义打款158000元;于2019年5月23日向张作义打款10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XXX元,被告称上述款项系被告支付给原告雇佣人员的费用、聘用原告的薪资及偿还原告的借款。对于交易明细,原告质证称:“被告统计一共是15笔,我方主张2019年6月1日之后形成的5笔欠款,在此之前的账目已经算清,我方主张的是算清之后的欠款。与原告有关系的一共有11笔,对该统计中的4笔有异议:即2019年12月1日的5万元是被告偿还原告的5万元欠款;2020年1月10日的10万元是被告支付给原告2019年的部分雇佣金;2020年1月21日的款项是被告支付给原告2018年的雇佣费;2020年4月15日的17.3万元是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雇佣人员的费用一共4笔,分别是2018年2月8日9.8万元、2018年2月8日15.8万元、2019年5月23日10万元、2019年5月24日4.5万元,与原告无关。”

在原告提供的五枚证据中,2019年9月26日的欠据,手写部分“加费用10000元整”有涂改,手写部分并未加盖公章或手印,真实性无从考证,本院不予认可。在五枚证据中确定总数为XXX元。

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书写的五枚欠条中王X签名字迹是否为本人书写及是否为先盖印章后书写字字迹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该所作出津天鼎【2021】文书鉴字第595号、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字样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对先书写字迹后加盖印及先后顺序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系何种法律关系,被告主张原告系其雇佣从事销售等业务,原告亦认可收到被告给付的雇佣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指派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其次,原告所持欠据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对原告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被告为其出具了欠付单据,单据上明确记载了该项费用的用途和金额,并有被告法人签字和加盖被告公章,被告主张单据系伪造,内容系后添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本院委托对字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系本人亲自书写,故本院对涉案单据予以采信。被告应就涉案欠据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提供的转款明细可证明其在2019年-2020年多次给原告进行转款,结合原告提供的欠据时间,本院认定自2019年6月1日以后的转款,应冲抵原告欠据记载的金额,原告主张被告转款均与本案欠据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转款均为其他用途,故本院采信被告自2019年6月1日后的转款均为偿付原告欠据所载款项。2019年6月1日以后转款金额总计为47.3万元,应在原告主张金额中予以扣减。

原告所持欠据中尚有借款15万元,因借贷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就该15万元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一并审理。原告欠据中所记载金额扣除借款及2019年9月26日欠据中手填1万元后,总额应为XXX元,在扣除被告已偿还473000元,尚余630724万元应给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丘市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X款630724元;

二、驳回原告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3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5822元(被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95元,由原告于X负担10586元,由被告任丘市XX负担36409元。

李忠全律师,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本人执业20余年,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擅长领域:公司组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