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勋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勋,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某等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某及辩护人姜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日至同年8月底,被告人刘某、陆某共同出资成立并经营某会所(注册登记商户为绍兴市柯桥区某部),分别占股90%和10%,并雇佣被告人拓某为经理,负责会所对外联系工作,会所组织某某(另案处理)等男性外联人员通过分发小卡片、网聊软件交友等方式添加男性客户,假冒美女身份并使用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性客户到会所门店消费,要求男性客户提前支付消费款项,并安排单人技师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服务,后由店长、顾问以“加强服务”名义,使用话术及肢体动作暗示会所有包含性服务的会员项目,根据男性客户的收入等情况设定金额,诱骗男性客户进行大额会员充值,随后安排双人技师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服务,并主动告知会所无性服务的事实,对男性客户提出的退款要求予以拒绝、安抚或设置障碍,形成了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经查,被告人拓某等参与诈骗金额至少45万余元。
被告人拓某于2023年7月某日主动赶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拓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拓某系从犯;被告人拓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拓某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姜勋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拓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家境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拓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等伙同他人组成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拓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拓某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姜勋建议对被告人拓某从轻处罚的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追缴被告人拓某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