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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朱晓蕾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260人看过举报

法律咨询:

无效合同中一方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是否应受到时效限制 如应受时效限制,时效从何时起算

律师回答: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占有对方财产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任何时候权利人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时效应从一方要求返还而对方拒绝时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签订时或一方向对方交付财产时起算。我们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前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应受时效限制;第三种观点则是建立在所有的无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效的推定上,而这一推定不完全符合事实。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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