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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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双方对“加班费”达成一致有效吗?

发布者:孟凡永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851人看过

出于方便的初衷,有些用人单位会针对其经常加班的岗位设定固定的加班费。而这里所说的“达成一致”一般亦多指签订了关于加班费的协议或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早有规定,但是加班费的多少是否由公司说了算?即使劳动者早已知悉并双方达成一致是否就万无一失?

  问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是7:40-18:30,星期六上半天班,公司每个月支付固定加班费300元。今年5月,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其它法定加班费?

  问

  我于2014年5月入职某机械公司任职部门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工资15000元包含36小时加班费。”

2016年1月,我主动提出辞职,并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为由主张加班费,公司则表示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中,无须再另行支付。我该如何是好?

  【法律答疑】

1、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并每月按约定支付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

2、“工资已包含加班费”是否合法?

  出于方便的初衷,有些用人单位会针对其经常加班的岗位设定固定的加班费。

  但是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可见,不是说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是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

1一是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

  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折算出来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有关加班费的约定应按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公司应补足何某加班费的差额。

3、为什么用人单位喜欢约定加班费?

  用人单位之所以认为约定并支付了固定加班费即可,系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误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4、法院认定合法的前提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即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来源:中国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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