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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长假,社保办不办?

发布者:孟凡永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886人看过

请假期间的工资核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事假工资=基本工资/21.75 同时扣除全勤奖、当天餐费等。公司也可以选择按每月实际工作日来扣除。基本工资/当月实际工作日*你当月请假天数,同时扣除全勤奖,当天餐费等。

 请事假期间的保险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缴费是强制性规定,员工离岗、请长假,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所以员工事假未上班单位也应缴保险。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请长假不开工资,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在请假的时候,应该将接下来请假期间的个人社保缴纳部分先预留出来,不然,工资发完了,没有扣除社保的个人部分,这个又得缴纳进去,那只有公司全额出了的后果。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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