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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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这样任性吗?

发布者:孟凡永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人看过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一段考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约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然而有一些企业为节省劳动力成本,竟以试用期的名义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也有一些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意走人,阻碍了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那么试用期可以这样“任性”吗?

“任性”一:实习替代试用,廉价劳动力可白用?

  案例:小刘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她,先实习,考察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实习期间每月发放1000元实习工资,但公司并没有说明实习期限。实习3个月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小刘,她没有达到单位的录用要求,已被“辞退”。

  评析:小刘在该公司应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且也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此小刘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先实习后试用”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对此,小刘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三项权益:一是要求公司按正常工资80%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任性”二:试用期延长,谁说了算?

  案例:小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小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考试成绩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将小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可是,小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他应该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那么试用期能这么“任性”地被延长吗?

  评析: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说明,试用期在6个月以内的,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则违反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

  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解除,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条件。

“任性”三:试用期随意出走, 能这么潇洒吗?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王与一家电信运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至两个月时,小王通过网上招聘,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相比之下,小王觉得电力公司更具发展前景,于是决定“毁约”。小王认为自己反正在试用期,也不用与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结果就这么潇洒地一走了之了。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小王在试用期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俗称无理由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叫做预告辞职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一定的程序:①劳动者必须要通知用人单位,即让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关于如何通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②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所谓提前三天,就是规定了劳动者不可以在提出解除的当时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等到三天后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培训费用,但如果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用人单位出资的招、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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