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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纠纷,私了协议的运作!

发布者:孟凡永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234人看过

工伤案件中,企业最钟情的解决方法便是私了。和职工协商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一揽子解决工伤问题。但是要注意工伤私了协议也有法律风险,最突出体现便是协议效力认定上面!

对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这种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确定的,而并非不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知悉工伤认定的结论和伤残等级,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工伤私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承认其法律效力。即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如无强迫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同样应认定协议的效力。

对未经过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评定,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工伤认定是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定性,伤残等级是对工伤的定量认定。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而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私了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二是赔偿标准低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对此的处理,笔者认为从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如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协议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赔偿;如协议标准低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在仲裁实务中应允许劳动者通过提起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对协议标准予以补差。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

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

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

4、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一年时效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解释第7条规定了超过一年时效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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