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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白锋高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5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5年3月16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200000元;还款日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等。合同中无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或逾期还款利率,亦无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日,原告转账交付20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且被告已经于2015年4月、5月各按照3%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该转账记录显示原告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被告支付的6000元,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被告支付的6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被告的借款事实和还款期限是没有异议的,主要是借款利息的问题。因为被告是个老赖,在向原告借款前就已经已其妻子离婚,且转移了名下财产,然后对自己草拟的借款合同,设置了合同陷阱,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的事实,无法追究被告的借款利息。本案经判决生效执行后,被告有意逃避债务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我们已经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并将被告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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