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的比较多,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大多都是胜诉的案件。本案相关联案件已经胜诉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案是因为被告的身份信息难以调取,超过了追加为被告时限而另案起诉的案件,本案被告原属于相关联案件被告佳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为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败诉。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5年1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佳通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未付货款为296265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佳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佳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96265元,蒋小波在佳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付款保证人处签字,被告石华方在《还款协议》的条款尾部书写“(从今天我厂所需甲方的原材料还是按正常发生业务关系)”。2015年9月9日,原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佳通公司及蒋小波,要求佳通公司、蒋小波支付货款296265元。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令佳通公司、蒋小波向原告支付货款2802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石华方支付货款2962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