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拘留期间,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与检察院联系,沟通,提出了关于当事人具有的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最终,经检察院批捕科核实,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情简介:
张某,天津人,从事个体经营,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要求从前门下车,遂与司机发生口角,在车辆即将驶离公交站之时,情急之下打了司机一记耳光,导致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撞到了旁边的小巴士和一辆私家车上。司机报警后,警察将其带回派出所。
承办过程:
张某被刑拘之后,案件即将进入逮捕阶段,其家属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所里委托胡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至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了张某,接待张某家属,与警官当面沟通之后,认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在辩护人的积极努力下,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承办结果:
检察院同意辩护人意见,对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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