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期间,通过律师阅卷,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存在法定情节—自首,酌定情节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山东人,在天津某公司做销售,因与同事张某在销售业绩的归属上发生纠纷,张某被公司辞退。张某再次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拳打在张某的脸上,造成鼻骨两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办案警官到场之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承办过程:
李某被刑拘之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所里委托胡春梅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了李某,成功在侦查阶段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审开庭之前,辩护人与检察院,主办法官通过交流案情,沟通,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及其他酌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了极为有利于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承办结果:
通过辩护人的努力,一审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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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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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诈骗罪12年,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改判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