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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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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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胡春梅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期间,通过律师阅卷,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存在法定情节自首,酌定情节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山东人,在天津某公司做销售,因与同事张某在销售业绩的归属上发生纠纷,张某被公司辞退。张某再次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拳打在张某的脸上,造成鼻骨两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办案警官到场之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承办过程

李某被刑拘之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所里委托胡春梅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了李某,成功在侦查阶段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审开庭之前,辩护人与检察院,主办法官通过交流案情,沟通,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及其他酌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了极为有利于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承办结果

通过辩护人的努力,一审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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