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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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作者:陈楚清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26次举报


              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注:20184月,王某被吴中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其亲属第一时间委托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陈楚清律师提供辩护。

   经过初次会见唐某本人,了解到案件的经过,原来公安机关认为其与女友赵某共同通过网上购买并销售一种“瘦脸针”(学名A型肉毒素针剂,是未经取得进口批文的药品,且系注射剂药品)。王某起初认为自己只是帮帮忙,应该不构成犯罪。

   经过反复了解案情,结合事实和法律,我认为王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王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性质,主动认罪。之后,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提出以“构罪不捕”为理由的辩护意见,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检察机关经过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该意见,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被取保候审,辩护取得了成功。

   以下是主要意见:

   律师意见如下:王X的行为罪行较轻,系初犯、从犯,有悔罪表现,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条第2款的情形,属于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一、王X的犯罪情节较轻。1.其行为具有从犯的特征。其一,其是帮助赵XX购买,药品直接由上家发给赵,由赵在美甲店中使用,本人并无销售的目的,期间也没有销售行为。其二,王X本人在购买过程中并无赚取差价,赵是以他的购买价格,支付给对应的价款。王X与赵虽系男女朋友关系,但经济上都是独立的,王X也有自己的职业,双方并没有共同经营行为。2.购买的次数少、数量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未存在“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二、王X归案后如实交代,确有悔罪表现。

   三、王X系初犯,此前一贯遵纪守法。

   四、根据《刑法》第150条:凡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今后若进入审判环节,王X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罚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国其他地区的其他相关案例,此类案件最终判处缓刑的案例较多,王标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其家人愿意作为保证人。

   综上,若王X明知涉案的药品系走私,且明知他人用于销售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购买该药,侵犯了国家药品生产、管理秩序,并且可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则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罪犯嫌疑人王X涉嫌的罪行较轻,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第2款的情形,属于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故,恳请贵院对王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最后,附上相应的依据,提供给办案人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第2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陈楚清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其现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从事公司刑事控告、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