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而结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检验和判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
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可以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为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统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我国专门编制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1年7月20日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按照这一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指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者安装项目,且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而分部工程的验收则在其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程,有关部门编制了14个不同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这些专业工程验收规范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统一规则,并与该标准配合使用。
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会派员参加,其职责不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检查,而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合法性的监督,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竣工验收的情况仍非常普遍,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作出结论性评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些做法都是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不符的,应当加以改进。